市住建委關于印發《宜昌市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宜市住建〔2012〕33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合理確定及有效控制工程投資,市住建委制訂了《宜昌市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市住建委建管科。
附件:《宜昌市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附件:
宜昌市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計價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工程計價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范圍內實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且隨招標文件公布的招標控制價編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和礦山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控制價是指招標人根據國家、省、市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等,按設計施工圖紙編制的,對招標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第四條 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本辦法所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招標控制價的編審人員必須是注冊在招標單位的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員;
(二)招標控制價的編審人員專業配置必須符合相關執業準則、操作規程和規范要求。
第五條 招標控制價編制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招標控制價;
(二)招標控制價的編制應與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投標報價編制依據和計價方法相一致;
(三)工程造價咨詢人不得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對同一工程的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的編制。
(四)招標控制價不得超過經相關部門批準的概算。
第六條 招標控制價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
(一)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
(二) 省級、行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現行建設工程消耗量定額、取費標準、計價程序等;
(三)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四) 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及有關要求;
(五) 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六)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七) 其他的相關資料。
第七條 招標控制價編制應嚴格執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合理反映擬建工程項目市場價格水平。計價時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1、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資單價、有關費用標準及計價程序應按省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現行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執行;
2、材料價格應采用投標截止日前28天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材料單價的材料,其材料價格應通過市場調查確定;
3、措施項目費用考慮工程所在地常用的施工技術和施工方案計取。
第八條 招標控制價應隨招標文件公布書面版及電子版。其中:
(一)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書面版)內容包括封面、總說明、工程項目招標控制價匯總表、單項工程招標控制價匯總表、單位工程招標控制價匯總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其他項目清單與計價匯總表、暫列金額明細表、材料暫估單價表、專業工程暫估價表、總承包服務費計價表、規費和稅金項目清單與計價表、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等。其中總說明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1、采用的計價依據及材料價格來源;
2、施工方案的確定及計算;
3、專業工程價格、綜合單價中風險因素、風險范圍(幅度)等確定原則及計算依據;
4、采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或新工藝等。
(二)公布的招標控制價(電子版)應滿足以下要求:
1、符合現行湖北建設工程造價應用軟件數據交換規范;
2、應是招標控制價的所有價格構成明細的體現。
第九條 招標控制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招標人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的,應在工程造價咨詢委托合同中明確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控制價正式公布前,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其備案資料應包括:
(一)宜昌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登記表(一式五份);
(二)經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審核通過的招標文件(原件);
(三)招標控制價書面版及電子版(原件);
(四)編制單位及編制人員資質及資格證(復印件);
(五)工程造價咨詢委托合同(原件)。
第十一條 招標控制價未經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的,其招標控制價無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控制價不予備案:
(一)招標控制價備案資料不完整的;
(二)編制依據不符合現行相關計價管理規定的;
(三)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不符合現行有關管理規定的;
(四)數據格式不符合現行湖北建設工程造價應用軟件數據交換規范的。
第十二條 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有誤或未按本辦法規定編制的,隨招標文件公開招標控制價的應于澄清答疑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監督機構投訴。投標人投訴時須提供如下資料: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招標控制價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相關計算資料等(需注冊造價執業人員蓋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書,以及身份證原件。
第十三條 對招標控制價準確性的投訴,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監督機構應會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投訴進行處理,并責成招標人進行核實。
招標人對招標控制價準確性的投訴拒不核實或核實后投訴人仍有異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組織復核或由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復核。
第十四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復核的,復核費用由投訴人預付,費用標準按現行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計取。復核確認招標控制價誤差范圍在±5%以內(含±5%)的,其復核費用由投訴人承擔;誤差范圍在超過±5%、在±10%以內的,其復核費用由投訴人和編制單位各承擔50%;誤差范圍在±10%以外的,其復核費用由編制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復核招標控制價誤差范圍在±5%以內(含±5%)的,原招標控制價有效;誤差范圍在±5%以外的,原招標控制價無效,應以復核確認的招標控制價為準。經復核確認后的招標控制價不得再次復核。
招標人應根據復核確認的招標控制價重新公布,并通知所有投標人,順延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十六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工程造價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及本辦法規定的,應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并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檔案:
(一)招標控制價未按本辦法要求編制,出現投訴事項且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警告一次,一年內警告累計達到兩次,暫停執(從)業資質(格)六個月。
(二)報價出現重大偏差或不良行為記錄一年內累計達到兩次的,一年內不得在宜昌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進行從業。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含夷陵區)范圍內或采用定額計價的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