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關于貫徹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通知 |
宜市建〔2009〕84號 各縣市區建設局、葛洲壩城管局、開發區規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50500-2008》(以下簡稱計價規范),規范我市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統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和計價方法,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均應嚴格按照《計價規范》及本通知執行。 二、市建委負責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建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三、工程量清單編制、工程價款結算審查應由具有編審能力的招標人自行編審,或委托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審。 本通知所稱具有自行編審能力,應符合如下條件: 1、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編審人員必須是注冊在本單位的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員; 2、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工程執業人員配置必須符合相關執業準則、操作規程和規范要求。 四、工程量清單編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投標人對工程量清單不負有核實的義務。竣工結算的工程量按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應予計量且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 五、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和稅金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六、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 七、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在一年內發生兩次及以上投訴且經復核其誤差范圍均超過±5%的,其編制單位和執業人員一年內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并按規定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上網公示。情節嚴重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查處。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